关于在老旧小区改造时同步进行海绵城市 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23-01-30

各有关单位:

     实推进在我市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字〔2020〕21 号)、《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老旧小区改造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通知》(济建城字〔2022〕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省委巡视组、市委巡察组对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反馈意见,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二、改造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国有土地上建成、居民对海绵城市改造意愿强的住宅小区。

三、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海绵城市建设改造工作,2030年底,我市80%以上的建城区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四、工作安排

(一)征集民意

    各区住建局(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摸底调查、现场核实、统计老旧小区建筑屋面、道路、排水管网、绿地等信息,制定全市老旧小区海绵城市建设摸底工作方案,在既有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的基础上增加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

(二)方案设计

    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应根据群众意愿,综合分析老旧小区存在的问题及需求,结合小区屋面、道路、排水管网、绿地等改造,合理选择适宜的海绵设施,因地制宜地对老旧小区进行系统性海绵城市设计。方案设计阶段应编制海绵城市专项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编制海绵城市专项预算,并严格落实。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在小区内公示,征求居民意见。

(三)方案审批

    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完成后须报市海绵办审核,方案审核过后方可编制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并报图审机构审查,增加合并到老旧小区改造总体方案。

(四)项目实施

老旧小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系统性方案、施工图施工,加强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质量检查和记录。严格落实参建各方安全管理、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责任,将参建各方老旧小区海绵城市建设情况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强化项目工程的全过程监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广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减少碎片化管理。

(五)竣工验收

海绵城市老旧小区专项改造工程竣工后,由市海绵办组织实施主体、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单项验收,出具验收报告,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存档。

(六)运行维护

项目实施主体要明确老旧小区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落实运维资金,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确保相关设施正常运行。坚决避免出现无责任主体、无资金保障等情况。相关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拆改,不得非法侵占、损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海绵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明确建设资金来源、 实施主体、工作目标、推进模式等内容。各区县海绵城市主管部门要建立老旧小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推进机制,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实施主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二)强化考核评价

    市海绵办应建立督查督办和考核机制,定期调度老旧小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情况,并及时反馈给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省委巡视组、市委巡察组。牵头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建设成效、居民满意度等内容的绩效评价。

(三)强化海绵城市专项概算、专项预算、竣工结算管理

    开展海绵城市专项概算、专项预算、竣工结算等工作。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制定调整有关政策的参考依据,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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