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8 00:00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保障购房群众 合法权益,依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 理办法》(鲁建房字〔2019〕34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 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 验收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事中 事后监管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办理竣工 综合验收备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规划分期管理。土地 出让合同约定的移交或代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要纳入项目首期 - 3- 或与项目首期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开发项目是否按照经 审批的项目规划方案总平面图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 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查开发项目所包含的单体 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首期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是否按要求落实或缴纳;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是否完整。 

(三)水务部门负责核查开发项目用地红线内排水设施是 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四)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核查开发项目用地红线内环 卫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五)开发企业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开发 项目用地红线内道路、绿化、路灯等配套基础设施是否按照要 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进行验收。 

(六)开发企业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开发 项目是否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中关于建筑节能 要求进行验收。 

(七)开发企业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开发 项目是否落实土地出让条件中关于建筑产业化技术要求进行验 收。 - 4 - (八)开发企业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开发 项目是否落实工程设计方案中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指标进行验 收。 

(九)开发企业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开发 项目通信设施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进行验收。 

(十)相关专营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开发项目用地红 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 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 

(十一)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 

发企业代建并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竞建公有房、租赁住房等 是否确定接收单位并签定移交协议。 

第七条 水务部门负责住宅项目红线内供水设施建设、验 收、移交、运营维护及非住宅项目供水设施验收等项工作的管 理,并确保正式供水与项目建设同步完成。 供电公司负责实施住宅项目红线内供电设施验收、移交、 运营维护及非住宅项目供电设施验收工作,并配合供电设施建 设单位,确保正式供电与项目建设同步完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红线内供热及供气设施建设、 验收、移交、运营维护等项工作的管理,并确保供热及供气设 施与项目建设同步完成。 

第八条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代建并移交的公共 服务设施、竞建公有房、租赁住房等按照以下要求落实: - 5 - (一)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由教育部门负责制定代建 协议(土地划拨项目)、移交协议并监督落实。 

(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养老设施由民政部门负责 制定代建协议(土地划拨项目)、移交协议并监督落实。 

(三)社区室内副食品市场(菜市场)由商务部门负责制 定移交协议并监督落实。 

(四)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移交协 议并监督落实。 

(五)竞建公有房、租赁住房,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制定移交协议并监督落实。 

第九条 开发企业可同时申请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备案与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手续。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综 合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行政审批部门办 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采取查验资料 的方式对开发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在 1 个 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将不合格内容书 面通知开发企业,待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核实。 

第十条 开发企业申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 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三)项目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 6 - (四)项目红线内道路、绿化、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竣工 验收合格的材料; 

(五)项目用地红线内环卫设施竣工验收核查合格的材料; 

(六)项目排水设施竣工验收核查合格的材料; 

(七)项目落实建筑节能要求的验收合格的材料; 

(八)项目落实建筑产业化技术要求的验收合格的材料; 

(九)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验收合格的材料; 

(十)项目通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材料; 

(十一)项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 设由相关专营单位组织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 施建设的,可提供建设合同、合同价款结清材料,由开发企业 自行组织实施专营设施建设的,提供相关专营单位出具的专营 设施验收合格或接收手续材料; 

(十二)开发企业按规划及建设条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 施建设完成并移交或签订移交协议的材料; 

(十三)督促协调已预售房屋业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纳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承诺书,已缴纳未售出商品房首期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材料; 

(十四)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材料或移交材料。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 现信息互通共享,不得要求开发企业重复提供以上材料。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当交纳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7 - 可从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划转。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在交房现场醒目 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主管部门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 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 手续后,方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 定依据。 

第十五条 由相关专营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红线内供水、供 电、供气、供热等专营设施建设的,在开发企业全额支付委托 合同价款后, 因专营单位未按有关约定履行合同,导致相关专 营设施建设滞后,影响开发项目按期交付使用的,相关主管部 门、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项目通信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后,通信专营单位可使用相关 设施进行设备安装运营,开发企业应予以配合,对不配合的开 发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办理开发项目竣 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补办手续。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 进行处置。 - 8 - - 9 - 

第十七条 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交 付使用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由城 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 工综合验收备案条件的通知》(济建开字〔2018〕6 号)同时废 止。 

附件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示范文本) 

附件二:专项验收意见表 

1.房地产开发项目绿化、道路、路灯设施竣工验 收意见表 

2.建筑节能竣工验收意见表 

3.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竣工验收意见表 

4.通信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意见表 

5.建筑产业化(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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